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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0]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0-12-3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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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了维护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经研究,现将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以下简称“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业务操作通知如下:
  一、无档案人员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二、区(县)街道(乡镇)社保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为“WD+区县代码”开头的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为申请参保的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名称为“某某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缴费人员类别为“自由职业人员”。(例如WD101001为东城区某某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
  三、无档案人员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写《北京市无档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办单》(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街道(乡镇)社保所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档案人员,街道(乡镇)社保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职介、人才版)”软件(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各一式两份,于每月5日—25日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二)已参保,目前处于灵活就业的无档案人员,街道(乡镇)社保所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于每月5日—25日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无档案人员办理续保手续。
  (三)无档案人员正常参保后,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社保财务进行收款处理。扣款未成功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街道(乡镇)社保所。
  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账户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连续三个月扣款失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对其社会保险费的扣缴,责任由个人承担。个人要求恢复其缴费时,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办理。
  四、农转非人员,个人不建档案的,可参照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五、本操作办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无档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办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无档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办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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