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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首钢总公司停产职工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就发[2011]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3-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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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为确保首都总公司停产搬(拆)迁工作平稳推进,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动态掌握停产职工分流安置意向
  首钢总公司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首钢北京厂区2010年底停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停产职工基本情况和分流安置意向的摸底调查,做到“六对六清”。在多渠道、按计划、分步骤分流安置停产职工的同时,建立跟踪调查制度,重点了解掌握要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派遣就业职工的素质结构、地区公布、困难程度、历史遗留问题、就业意向和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梳理、归纳、统计、分析并通报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社保局”),为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立现场办公机制,提高停产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接转效率
  首钢总公司应按照工作进度,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进行全面整理核对,确保档案材料和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将需集中转移职工档案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处。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要求,统一安排相关区县人力社保局轮流到首钢总公司现场办公,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档案接收、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等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相关区县的调度指挥和协调沟通工作;首钢总公司负责提供场地、设备、服务等后勤保障,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企业的管理和沟通联系;各相关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在全市统一安排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实际工作量,组织抽调区县和街道(乡镇)业务骨干到首钢总公司现场办公,减少环节,确保档案顺利转移。
  三、广泛征集就业岗位,为停产职工多途径提供就业机会
  (一)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应组织所属企业梳理、上报今年6月底前拟招聘职工的岗位工种信息,经筛选整理后,将包括用工单位、地址、工种、需要人数、条件、待遇和时间等汇集起来,于3月31日前统一报送市首钢搬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由市首钢搬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转给首钢总公司,供首钢总公司停产职工选择应聘。
  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也可组织遴选一批外部运营或委托承包的项目提供给首钢总公司,由其以承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组织停产职工实现就业。
  (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辖区内征集各类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根据首钢停产职工的就业意愿和职业素质特点,筛选后优先推荐给首钢总公司。并组织相关用人单位参加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专场招聘洽谈活动。
  (三)首钢总公司要充分发挥职工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利用大屏幕、信息栏等媒体及时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供停产职工选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援助就业困难的停产职工
  (一)首钢总公司要加强职业指导,帮助停产职工认清就业形势,转变传统就业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相关区县、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要细化就业服务,对收集的岗位信息进行筛选,加强人职匹配工作力度,提升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相关区县要组织收集辖区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的岗位信息,重点提供给“4050”、生活困难、享受“低保”待遇的停产职工,加强对登记失业的停产职工的入户走访和摸底调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重点帮扶。要特别关注停产职工中的零就业家庭,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援助方案,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使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组织“托底”安置作用,对于进行失业登记的停产职工,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各区县可优先安排到公益性组织实现就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停产职工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首钢停产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凭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凭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2006]89号)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2007]170号)规定执行。
  (二)2011年6月30日前,首钢停产职工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领取营业执照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规定执行。
  (三)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直接招用首钢停产职工、首钢停产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领取营业执照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首钢停产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首钢总公司停产搬迁是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环节,做好首钢停产职工的就业工作是顺利进行停产搬迁工作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是2011年全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制定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首钢停产职工实现就业。
  (二)周密组织
  首钢停产职工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并按照进度督促完成,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
  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将促进首钢停产职工就业的政策措施讲解、介绍给每一名停产职工,使其能够结合自身特点有效运用,尽快实现就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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