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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规[2010]27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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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
  附件:
  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指导,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探索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和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促使患者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要求
  (一)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体制,促进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的合理化。依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公立医院的收费应主要补偿所提供的良好医疗服务价值。要逐步取消药品加价政策,对公立医院因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二)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化。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医疗服务收费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的管理。
  (三)完善政府制定医药价格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约束机制。在政府制定医药价格的基础上,积极试行按病种定价,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配套进行医疗支付方式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三、工作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在住院床位设置、门诊诊查及保健性、美容性、整形等服务项目有限制的开展特需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重点是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按照“收支总量平衡,分类结构调整”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适时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使之正确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强度和技术含量,补偿正常的成本支出,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合理安排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不同级别医师之间的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五)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六)逐步规范公立医院植(介)入性、一次性等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价格的管理。对临床必须、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制定目录进行管理。不断降低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耗材的加价率和设定最高加价额,其采购、储存和使用等成本费用纳入医疗项目统一核算,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进行补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耗材逐步纳入统一招标采购范围,促使其价格的合理化。
  (七)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开展按病种收费和按病种付费方式试点。
  (八)逐步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切实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试点医院的药品销售加成,降低患者用药费用负担。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继续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研究制定加价率的控制办法。
  (九)科学合理制定药事服务费标准,合理补偿医院药事成本支出。设立药事服务费是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规范用药行为,促进药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药分开,维护群众健康利益,减轻群众不合理的药费负担。药事服务费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所发生合理费用的支出。药事服务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药事服务成本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药事服务费可分为门诊药事服务费和住院药事服务费。门诊药事服务费可以处方为计费单位;住院药事服务费可以住院床日为计费单位。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可以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药事服务费标准。药事服务费标准不能与药品价格或处方金额挂钩,药事服务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社部门制定。
  药事服务费增设初期,其收费标准主要考虑医院药房提供药品服务的成本支出,即医院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损耗等运行成本,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逐步计入审方调剂、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监护等药事服务成本,相应调整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要健全药事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研究规范药学服务标准,逐步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发挥药师对合理用药的指导作用。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增设药事服务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在取消药品加成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四、实施原则
  (一)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要立足本地实际,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统筹兼顾患者的承受能力、财政保障能力和医保支付能力,确保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逐步趋于合理,医院的医疗服务得到合理补偿,保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配套改革,相互衔接。服务收费补偿与财政补助、医药分开与增设药事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中升与降的结合等,要实行统一谋划、同步配套、联动推进。各地价格、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推进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的改革工作。
  (三)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的内容繁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制定价格补偿机制改革的统一规划,其中涉及省管医疗价格项目的调整和药事服务费的设立等方案应报省审批。要在统一设计框架下制定详细的分类和分项方案,按照各项改革措施环境条件成熟状况择机出台,分步实施。各项改革措施要做到边试行、边总结、边完善。
  (四)加强调查研究,夯实工作基础。在完成各公立医院基线调查的基础上,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基础,测算出公立医院分步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总额。对可能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的部分进行分解,拟定补偿的具体办法及额度。对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总成本及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审核,根据现行成本和价格水平及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上升控制幅度,拟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具体项目及调整幅度。
  (五)严格履行政府定调价程序,保障价格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的改革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评审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要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价格动态调整制度,建立事后监督和效果评价机制,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地区间的价格信息交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药价格改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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