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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税三[1990]10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0-11-10
实施时间: 1990-11-10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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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局[90]国税发17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代扣汇总缴纳的方法
  〔一〕代扣单位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各税缴款书,汇总缴纳。
  〔二〕代扣汇缴可采用按月预缴、按季结算的缴纳方法。结算应在每季末的次月底前进行。具体预缴及结算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视代扣单位情况确定。
  〔三〕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二、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代扣单位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代扣单位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代扣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四、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市、县税务局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
  六、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具体事宜,由市、县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抄报:国家税务局、省府办公厅。
  抄送: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民航管理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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