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税三[1993]9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3-12-29
实施时间: 1993-12-29
失效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外税分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税务管理处:
  最近,一些市、县反映,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资金帐簿计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明确。经研究,现暂明确如下:
  一、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按股本〕和公积金的总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明确前,暂按本通知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修正:

1994年1月1日起按[94]国税发025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