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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贴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医保[2010]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0-1-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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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出台了多项惠民政策,其中,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10%的标准(含政府补贴部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同时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为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此项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门诊医疗费补贴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连续缴费满三年),按照当期的每人每年350元的筹资标准,成人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5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1元。
  二、使用范围
  (一)可用于哈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及购药发生的费用。
  (二)可用于冲减哈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操作方法
  (一)门诊使用:程序界面上显示的“帐户余额”即门诊补贴金额。用城镇居民门诊用户登录系统,打开“门诊收费管理”菜单下的“普通门诊收费”,在此界面下做门诊收费即可。
  (二)住院使用:在做出院结算时,点击“结算”,对话框中选择使用“帐户金额”(门诊补贴金额)。
  四、有关要求
  (一)操作功能需在医保收费端程序更新到最新版本后,方可使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三)需使用门诊医疗费补贴时,应征得参保居民本人同意后,刷卡结算。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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