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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海渔[2011]2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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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确保国家惠渔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市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10]669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号)。同时,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今年是依申请实施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第一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告、标语等有效形式将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新政策包括渔船油价补贴的申请对象、范围、标准和要求等进行公开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专门汇报,请县级政府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召集相关乡镇政府进行部署,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下乡到各乡镇、村帮助和指导渔民申请。要配齐配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渔区组织申报所需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移动打印机等移动办公设备,其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规定从补助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明确申报相关材料
  我省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或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
  ㈣海洋渔业船舶还应提供随船IC卡。
  四、明确公示重点
  ㈠申报时公示(前期公示):公示重点为申请对象、持证情况、正常生产作业情况,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视为在补助年度内正常生产作业。
  ㈡发放时公示(后期公示):公示重点为当年度补助资金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用油量和补助金额等。
  五、明确不予补助、暂缓补助或扣减补助标准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不得补助:
  ⒈使用电(含电脉冲)、毒、炸、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等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
  ⒉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⒊未按规定配备安装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或渔船随船IC卡,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
  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扣减50%补助:
  ⒈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
  ⒉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或AIS
  船载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
  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暂缓补助:
  ⒈除本项㈠㈡款外,其它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暂缓发放补助,待违规案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
  ⒉ 除本项㈠款外,被列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的黑名单渔船,在黑名单未被消除之前,暂缓发放油价补贴。
  ⒊未办理渔船、渔工保险的暂缓发放油价补贴。
  六、加强监督检查
  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县级油补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渔业船舶套证、船证不符,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冒领油补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的通知》(闽检会〔2004〕8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廉政教育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渔业执法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要以正面典型宣传引导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全体干部在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过程中的廉洁从政意识,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不得接受渔民的宴请、收受渔民的钱物,以及以任何名义向渔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挪用、截留油价补贴款,保证按时、足额把补贴款发放到渔民手中。
  八、其它
  国内捕捞渔船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申报,国内养殖渔船通过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国内捕捞和养殖渔船补助资金均通过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发放。远洋渔船按农业部的通知要求申报、发放。
  省海洋与渔业厅
  联系人:徐定花
  电 话:0591-87878643
  传 真:0591-87878738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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