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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民社救发[2010]5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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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方案,于12月22日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调为480元。
  二、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月人均210元上调为30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2010年7月1日各区县确定的标准执行。
  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27号)不再延续执行。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指示精神,确保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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