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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海南省委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1]2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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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工商局、工商联、团委,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09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精神,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琼人社发[200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在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海口市、三亚市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一年多来,就业见习计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得到了见习和培训机会并最终实现就业,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好评。为切实做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工作的实施范围
  在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海口市、三亚市已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实施就业见习活动。
  二、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象范围和见习期限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生源为本省的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见习待遇和经费来源
  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生)享受见习补贴,见习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承担60%、同级财政承担40%。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见习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见习单位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就业见习基地的确定
  见习岗位主要通过确定见习基地的方式开发。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2、能提供一定数量(一般为20个以上)、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3、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补贴费用和必要的见习生活条件、劳动安全条件,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和《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相关表格可从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下载,网址:)
  4、见习培训计划和具体操作方案。
  (三)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程序
  省属和市(县)属用人单位分别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省属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合格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授予“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市(县)属用人单位经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市县统一授予“XX(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五、见习工作的管理
  (一)签订见习协议书。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一式三份的《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见习基地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二)出具见习证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报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的依据之一。
  (三)申领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填报《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见习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见习生花名册、《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及《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签领表》等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划拨至人社部门中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经办机构,由其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 建立检查评估机制。重点检查各市县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六、职责分工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工商局、工商联、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管理,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见习就业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见习补贴;国资委、工商部门、工商联要分别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团省委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请有条件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将2011年就业见习工作目标(含建立见习基地数量、提供见习岗位数量、计划留用毕业生数量)和联系人(含联系方式)等有关材料在2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并在次季度前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一并报送(见附件)。
  联系人:刘小俊;联系电话:65200865,65342006(传真)。
  附件: 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海南省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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