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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4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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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总和分析工作,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辽财企[2010]966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
  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报表统一格式,适用于我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
  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送及参数要求
  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继续要求网上直接报送,具体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财务决算参数、企业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请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下载区中下载。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印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做好落实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审计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财政登记证年检时,将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注册会计师不得受理无《财政登记证》企业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应着重披露和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有无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2.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3.外汇账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汇、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情况。规范财务报告的审计行为,对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意见;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针对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具体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对在2009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10度会计报表时说明上年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上报有关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网上数据报送工作,并在决算报表附注中附加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审计报告(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粘贴到附注后)。市财政局据此对企业财政登记证进行年检。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于2010年5月27日前完成本地区企业网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同时报送市财政局以下材料: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2010年度汇总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档;汇编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情况所作的综合分析及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应包括企业投产经营情况、两税合并纳税影响情况、企业财务通则及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报表汇总情况、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及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年检要求
  办理财政登记证年检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决算数据报送的前提下,认真核对本企业快报报送情况,未按照规定(每月9日前)报送快报企业将不予年检。对于新成立企业应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在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上注册基本信息后,按要求报送快报。对于已注册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月报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成立后尚未办理财政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先行办理财政登记。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单位隶属级次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补办财政登记,外商独资企业到企业设立批准(外经贸部门)所属级次的主管财政机关补办财政登记。办理财政登记变更企业应依据负责审批事项的外经贸部门隶属级次确定到相应的财政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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