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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终止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务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1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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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4141007)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自2011年1月31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其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终止协议后,参保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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