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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0]19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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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可视鉴定技术难度、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涉及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的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为50000元。
  三、涉及重大疑难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可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浮执行,幅度不得超过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案件:
  (一)鉴定结论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案件;
  (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案件;
  (四)案发时间超过五年的鉴定案件。
  四、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鉴定项目(针对自然人),鉴定机构应当至少减半收取鉴定费用,具体减免幅度由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司法鉴定机构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机关、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司法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0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司法技术检验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4]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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