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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1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11-1-6
实施时间: 2011-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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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在沪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上海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作的通知》(财驻沪监[2010]39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2011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上海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地在外省市、但在上海设立分所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如期开展业务报备工作,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业务报备。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向上海专员办报备日常监督相关材料。报备材料分为常规事项年度报备材料和重大事项实时报备资料两类,其中常规事项年度报备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年报审计资料。具体报备时间和内容详见附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所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报备材料原件为外国文字记录的,应按规定翻译成中文。除单独注明需要书面材料之外,所有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报备。
  四、上海专员办可通过查阅资料、约谈相关人员、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报备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将延伸到相关企业和单位。
  五、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资料报送的事务所,上海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六、附件涉及的相关表格请登陆上海专员办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sh.mof.gov.cn/。电子报备材料可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zhuanyuanban0303@,书面报备材料可以挂号信件形式上报,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248号,邮编200031。上海专员办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1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报备资料.doc
  附件2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计划表.xls
  附件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情况表.xls
  附件6 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业务情况表.xls
  附件7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联系人名单.xls
相关附件:
附件1-7.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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