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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0]20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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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资金审批、核拨进程,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四、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普通高中学校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国家和省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民办学校资助面由各市和省直管县根据当地财力和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资助由民办学校学生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的情况统筹确定,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资助任务。
  五、明确各级分担责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60%外,地方分担的40%部分,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根据我省各级财力状况,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确定为: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区),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县(市、区)分担;排名后50位的县,省、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5%、15%;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15%、25%;市直属学校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市级分担;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确定的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统筹安排资金。
  六、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七、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逐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档案。各地学校要把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八、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和有关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使每个普通高中学生都能获得资助信息,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期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宣传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都要介绍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具体措施,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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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青海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 青财行字[2010] 2010/11/1
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财教[2015]462号 20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