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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0]2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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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高校:
  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60%外,地方分担的40%部分,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根据我省各级财力状况,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确定为: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区),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县(市、区)分担;排名后50位的县,省、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5%、15%;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15%、25%;设区市直属学校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市级分担。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由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确定的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统筹安排,以学校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为主。
  第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根据普通高中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和各级分担比例等,提出本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中央、省级资金和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十条 普通高中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农村和城镇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见附件2)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要逐级填报《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六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
  3.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表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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