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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9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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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一)检索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收费标准为: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
  (三)邮寄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上述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单位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中央在川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的情况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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