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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社[2005]26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法规类型: 工会经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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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精神,我们拟定了《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领导的通知》(青发[2004]19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青总发[2001]42号)精神,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会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划拨范围
  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拨款的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工会经费划拨方式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并已按规定列人各单位部门预算的工会经费,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
  l、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全额拨款的,工会经费全额划拨;
  2、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款的,工会经费按财政补贴比例划拨。对不按时缴纳其余部分的,由工会催缴,催缴无果的,省财政按实际应缴数划拨;
  3、在财政拨款之外的人员应缴工会经费的拨缴,仍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l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由各单位按所发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原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工会并上解上级工会。
  三、工会经费划拨办法
  l、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划拨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发工资额扣除应扣工资总额项目后的应发工资总额计算,在部门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各业务处按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上报应发工资数审核后,将审核情况交给厅国库处,厅国库处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在每年5月30日前将应提工会经费直接划拨到省总工会经费专户。当年增资按实际增资额计提划拨。
  2、省总工会在收到省财政统一划拨的:工会经费后,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收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足额上解和下拔各产业(直属)工会。
  3、各产业(直属)工会在收到省总工会拨入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足额下拨基层工会。
  省总工会要保证各产业工会、直属工会及厅局系统工会实施财政直接划拨后各级工会留用部分,尤其要保证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后按比例留用部分。
  四、工会经费划拨账务处理
  省总工会收到财政直接划拨工会经费后,向各单位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专用收据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工会经费
  贷: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五、工会经费直接划拨的调整
  各单位财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实际划拨(下拨)通知数后,要及时核对,对多划、少划及基层单位工会经费留用不足等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总工会反映,省财政厅、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于年底前进行调整。
  六、职责和义务
  各单位财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做好工作,确保工会经费统一划拨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每年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预算、划拨、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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