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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出国留学人员投资企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外[2003]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3-3-10
实施时间: 2003-3-10
失效时间: 2010-11-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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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人事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近年来,本市积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沪工作或创业,为上海建立人才高地和促进对外经济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留学人员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行业结构不合理、经营场地不实等问题,尤其是注册在一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从事咨询行业的留学人员企业,经营场地不实的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健康有序地开展我市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工作,规范留学人员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留学人员申办企业经营场地的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勘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核准登记。
  二、凡从事咨询行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凡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的,须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新设立留学人员企业的回访工作。凡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又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该企业办理分支机构。
  三、凡从事咨询行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其经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的范围内,即国际经济咨询、科技咨询、环保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及市场调研等,不得擅自从事中介服务。
  四、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申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由市人事局委托所属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留学人员凭《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可以申办留学人员外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并持有有效身份证的留学人员可以申办内资企业。
  五、为鼓励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并根据市有关产业布局的政策,对注册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从事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凭《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既可以申办外资企业,也可以申办内资企业。
  六、各工商分局应建立“留学人员企业”的标示制度,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超越经营范围或擅自出租、出借、转卖营业执照等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市人事局。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合力,促进留学人员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修正:
本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宣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颁布时间:2010-11-30 实施时间:2010-11-30)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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