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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财教[2010]30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0-11-11
实施时间: 201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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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现就河南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中原崛起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市、县确定。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按3∶7比例分担,省辖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地可在省下达资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资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程序
  (一)   名额分配及对象确定
  1、名额分配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市、县下达资助名额。各地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下达资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南水北调移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
  2、申请与评审
  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学校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印章后,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并逐级上报名册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有关材料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学生信息档案。
  (二)资金拨付
  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按学年核定,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级下达。有关学校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学生名单,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进一步完善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将资助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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