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审[2010]15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1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审计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河南省审计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审计厅职责范围内的督查事项。
  第三条 河南省审计厅成立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在厅长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全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全省年度审计工作会议和"三项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厅属各单位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等上级机关和领导安排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
  (五)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被省人大、省政府批示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六)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事项落实情况;
  (七)厅党组、厅领导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安排的进展落实情况;
  (八)审计决定事项落实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九)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和廉政制度情况;
  (十)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对需要督查的事项,下达督查通知,对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督查事项进行全面了解,通过座谈、查阅相关资料、调查有关人员等方式,充分掌握真实情况。
  (三)对督查过程中电话联系、座谈、调查等工作的情况,要做好书面记录。
  (四)以督查简报、通报和报告的方式,及时公布、通报和向厅长报告督查结果。
  第六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根据厅党组年度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督查工作计划。
  (二)提出督查事项,由督查办填写立项报告,就督查事由、承办人员、督查方式、办理要求等提出督查方案,报经厅长批准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确定督查事项后,由省厅下达督查通知,派出由专职或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组成的督查组,实施督查工作。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写出督查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五)向厅长提交督查结果报告,并根据具体督查结果,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督查报告以及督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为保证督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厅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督查工作。凡涉及督查工作的文件资料,如:厅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上级机关领导对审计报告与审计信息的批示、上级机关领导讲话、批示及以其他形式交办事项和厅领导的指示等,由厅办公室及时转督查办备案。
  (二)各业务处室在审计决定执行期满后10日内,将审计决定事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督查办。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厅属有关单位调阅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八条 督查通报与处理处罚:
  (一)督查办每季度向厅领导书面报告一次督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向厅长报告。不定期以信息、简报等形式通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不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三)督查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审计人员隐瞒、截留审计查出的问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违纪问题,应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办理督查事项的有关人员,应当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敢于负责,保守秘密。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半年督查工作要点 榕工商综[2013] 2013/3/7
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8] 2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