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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0]4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1-3
实施时间: 2010-11-3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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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肃财经纪律的具体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因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对审计查出问题纠正不力,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扰乱了财经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严格执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期间能够整改的,要按照审计组要求边审边改;暂不能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时限,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单位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进一步的整改措施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三是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对有关审计事项的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和重大问题的整改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审计机关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成员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并在审计机关明确的期限内函告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处理。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及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协助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扣减和清收款项。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对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税务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及审计决定书,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依法足额征收所欠税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送处理书的要求,对移交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审计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做出处理。
  (三)跟踪检查和督查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提请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告知政府督查室进行办理。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机关、单位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严肃审计整改的责任追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审计机关应及时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整改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内容之一。
  (五)加强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要逐步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审计公告,以公开促整改。切实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成效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整改、主动整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审计整改工作。
  (一)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部署整改工作,调度整改进程,指导督办整改事宜,明确整改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强化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切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审计执法程序,坚持文明审计,规范审计行为,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提高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确有特殊困难,暂时难以完成整改工作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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