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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9-20
实施时间: 2010-9-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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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的责任感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通过中央财政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视与支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法、拨付程序、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各部门管好用好公租房补助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房产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实施《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紧密合作,准确报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料
  我省公租房补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和房产部门联合申报,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发展改革和房产部门会同审核汇总,省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审核、重点抽查。
  (一)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房产部门将审核认定(盖章)的下列资料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州)财政、发展改革和房产部门:1.经省政府批准的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湖北省县(市、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1)。
  (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房产部门将审核认定(盖章)的下列资料须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所辖县(市、区)申报资料及汇总资料;2.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3.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有关部门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上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低于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数的30%;对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当年度不安排公租房补助资金。
  三、规范运作,及时拨付公租房补助资金
  (一)我省公租房补助资金的分配参照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依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当年实际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2010年以各地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为依据),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统筹安排。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分配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要在规范程序、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对通过收购、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房源的项目,要按照收购、租赁合同要求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让(租)方。有条件实行贷款贴息的地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等,报送所在房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用于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的,要按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相关规定,纳入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及时拨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真实反映政府投资的权益。
  四、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
  (一)严格用途,专款专用。公租房补助资金只能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超出规定范围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公租房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公租房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
  (三)建立机制,跟踪问效。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套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体制机制,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监管、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五、加强督导,充分发挥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和房产部门要加大《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力度,市(州)财政、发展改革和房产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和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公租房补助资金用途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安排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外,还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1、《湖北省县(市、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2、《湖北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北省     县(市、区)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doc    
附件2:湖北省    市(州、直管市、林区)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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