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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换版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5
实施时间: 2010-1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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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地方税务新版发票(2010版)。原旧版发票(2004版)交替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日作废。旧版刮奖发票的兑奖时限至2011年2月28日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新版发票的内容
  新版发票包括通用网络发票、通用税控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五大类。
  (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网络发票是指以互联网为依托,以发票综合管理平台为基础,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收(付)款方在线通过计算机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网络发票包括: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代开发票、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代开发票六个票种。
  网络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网络发票联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代开发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记账联;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和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代开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办证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
  (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是指由收(付)款方通过具有远程抄报、清零解锁功能的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收(付)款凭证。
  税控发票的规格:177.8mm×76mm。
  税控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记账联。
  (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是指除网络发票、税控发票外,利用打印设备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通用机打发票的规格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银行代收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保险业发票(包括中介服务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发票、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冠名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其他用票单位或个人可根据自身需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使用相应规格的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四)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是指在票面印有金额不通过器具开具的收(付)款凭证。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为单位细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面额。
  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0mm;
  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两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五)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分为自行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和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两种(门票除外)。
  1.自行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该种发票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包括网络和税控发票),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2.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该种发票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包括网络和税控发票),依冠名发票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经批准后,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下列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另外,暂时保留的票种。暂时保留的票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保留的票种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保留的票种两部分构成。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保留的票种。该票种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换票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保留的票种。该票种为:文化体育业门票、旅客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客运出租车发票、门诊医疗收费发票、住院医疗收费发票。
  二、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
  新版发票由19种发票构成,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 本发票供文化体育业(各类门票按原方式管理)、保险业(逐步过渡)及服务业(饮食业除外)中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提供劳务时使用。
  (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代开发票 本发票供地方税务机关为除货物运输、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纳税人发生劳务时代开发票使用(销售无形资产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
  (三)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 本发票供自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时使用。
  (四)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 本发票供地方税务机关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五)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 本发票供自开票纳税人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时使用。
  (六)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代开发票 本发票供地方税务机关为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七)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 本发票供装卸、搬运、饮食业、娱乐业、金融业、邮政业及服务业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提供劳务时使用。
  (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本发票供自开票纳税人提供陆路、水路货物运输劳务时使用。
  (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本发票供地方税务机关为提供陆路、水路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十)湖北省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 本发票供纳税人提供公路、水路旅客运输劳务时使用。
  (十一)湖北省交通运输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本发票供供纳税人提供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装卸、搬运及货物运输(不需抵扣税款)劳务时时使用。
  (十二)武汉市客运出租车发票 本发票供纳税人提供客运出租车劳务时使用。
  (十三)武汉市门诊医疗收费发票 本发票供纳税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时使用。
  (十四)武汉市住院医疗收费发票 本发票供纳税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使用。
  (十五)湖北省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 本发票供纳税人提供过路过桥劳务时使用。
  (十六)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本发票供取得印制冠名发票资格且能自行开发发票开具软件,符合《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开具软件开发标准与接口规范》(另行下发),实时向地税机关传输发票开具明细表,实时提供发票开具明细信息查询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劳务时使用。
  (十七)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包括百元版千元版) 本发票供使用网络和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在停电等应急特殊情况时使用。
  (十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本发票供除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开具金额较小,不适合机器开具或无固定场所,需上门服务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使用。
  (十九)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本换票证供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检查、调取发票核查时使用。
  三、新版发票的价格
  新版发票价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价格执行(鄂价费[2010]201号)。具体明细价格见本版《湖北地方税务发票价格表》。
  四、新版发票鉴别方法
  (一)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下呈桔红色萤光反映。
  (二)防伪纸。
  1、上下多联发票采用双色防伪彩纤无碳纸印制,具体防伪特征:
  隐色划线显色防伪:双色防伪彩纤无碳纸具有纸张背面划线显红色的特征,即用光滑硬物或手指甲迅速划过纸面,可观察到红线产生。
  正反双色防伪:双色防伪彩纤无碳纸经配页打印使用后,可呈独有的正面显蓝色字迹,背面显紫红色文字迹的双色防伪特征。
  彩色纤维防伪:自然光下,目视可见均匀的红色和蓝色彩色纤维,纸张正反面均可观察到撕开纸张后可挑出彩色纤维。
  萤光纤维防伪:紫外光照射下,目视可见清晰蓝色萤光纤维。
  2、单联或并列多联发票采用隐色防伪彩纤纸印制,其防伪特征:隐色划线防伪、彩色纤维防伪、萤光纤维防伪。
  (三)喷码技术。发票号码采用喷码技术印制的号码为黑色,在五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
  (四)二维码。网络发票开具后,会自动生成一个二维码,通过扫描仪可查询发票真伪。
  (五)发票代码和号码。通过网络、电话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可查询发票的真伪。
  网络:http://221.232.128.57:8000/webroot/index.html
  电话:12366
  五、违法违规使用发票的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罚。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举报电话:12366,。
  举报网址:http://221.232.128.55/webroot/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5日

  湖北地方税务发票价格表
  (鄂价费[2010]2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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