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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所属各地企业车辆征免税问题
发文文号: 新税二字[1987]10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7-7-18
实施时间: 1987-7-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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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专为油田作业修理、化验、生活用的地震钻机车,车装修井机车、通井机车、固井作业车、蒸气热油清蜡车、高压压风车、油井测试车、电测仪器车、地震仪器车、压裂车、化验车、电焊车、冷藏车、野外餐车、通讯车、发电车、沥青撒布车、油泵车、钻具测验车、钻孔立杆机车、救护车、消防车、公安用车、洒水车、环保车等,应按工程车对待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在油田和石油勘探区域内专和于钻井搬家,井架安装的工程车按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上述车辆,如改变用途,搞营运活动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液化汽罐车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石油管理局所属各地企业、石油勘探单位所用的应税车辆,根据规定应在企业单位所在地交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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