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0]1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8-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特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皖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计划任务书中的项目经费计划,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报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 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对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工作,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依托单位财务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省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合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工作,又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或因故中止或撤销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汇总决算报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 条依托单位应将编制的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收支决算,与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并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经费结余,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留用,继续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支出。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因故中止实施,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经费结余退回省基金办。因故被撤销原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已收到的基金项目经费全部退回省基金办,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基金委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省基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撤销项目,收缴部分或全部经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