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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权属变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8-2
实施时间: 2010-8-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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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国有产权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又要禁止产权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本通知规范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体范围:企业国有产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公共资源转让行为。
  三、转让国有产权,除按有关规定经授权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外,必须按要求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国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格规范国有产权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各级国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未取得《产权交易鉴证书》,国资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明确公告不再委托其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交易主体、交易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机制。
  各级国资、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国有产权交易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我区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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