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收费[2010]183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5
实施时间: 2010-8-5
失效时间: 2013-8-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8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间,各单位要对涉税鉴证业务的收支情况单独记帐。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税务主管部门重新制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收费,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大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注册税务师协会要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管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制定的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为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详见附表),涉税鉴证业务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根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具体要求,在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下浮动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六条 委托人因暂时性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但又急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可给予涉税服务援助。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地税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帐、建制、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涉税服务业务具体收费时,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承办委托业务所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繁简及难易程度;
  (三)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承担的涉税风险和责任;
  (四)承办委托业务所需专业人员的工作水平与社会信誉;
  (五)承办委托业务涉及跨专业内容,需外购执业资质及执业技能;
  (六)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并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委托代理合同内容进行涉税业务服务,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降低服务成本,自觉接受政府价格、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失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本着高效诚信的原则,在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委托人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低于收费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自治区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收费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执行承接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因业务需要赴外地(埠)工作时,所发生与业务有关的合理差旅费,经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凭合法票据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注册税务师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发展改革委、税务机关或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办法确定的适用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活动的,可以向当地发展改革委、税务机关或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

(政府指导价)

序号

收费项目

业务内容

收费基数

分档计费标准

计费率或金额(户、次)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1、对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销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超额累退率计费)

1000万元以下

0.20%

取费基数按销售(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两者中大者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计费

1000万元—5000万元

0.08%

5000万元—1亿元

0.06%

1亿—10亿元

0.010%

10亿—50亿元

0.008%

50亿以上

0.001%

2、企业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鉴证是对用工合同、实际发放工资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加计扣除金额,出具鉴证报告

按鉴证金额

收费

鉴证金额

5%

不足1000元

按1000计费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对税前财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财产损失金额(超额累退率计费)

100万元以下

3.0%

不足2000元

按2000计费

100万—500万

2.0%

500万元—1000万

1.0%

1000万元—5000万元

0.50%

5000万元—1亿

0.10%

1亿以上

0.05%

3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对以前年度的亏损金额、结转弥补金额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销售(营业)收入或产总额(超额累退率计费)

1000万元以下

0.50%

取费基数按销售(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两者中大者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计费

1000万元—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1亿元

0.10%

1亿元以上

0.05%

4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对地地增值税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清算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超额累退率计费)

5000万元以下

0.2%

取费基数按清算项目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中大者计算,不足5000元按5000计费

5000万元—1亿元

0.1%

1亿以上

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

(政府指导价)

序号

收费项目

业务内容

收费基数

分档计费标准

计费率或金额(户、次)

5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鉴证

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计费

5000万元以下

0.03%

不足5000元按5000计费

5000万元—2亿元

0.02%

2亿以上

0.01%

6

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超额累退率计费)

100万元以下

3%

不足3000元按3000计费

100万元—1000万元

0.8%

1000万元—1亿元

0.40%

1亿元以上

0.02%

7

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鉴证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应纳税额计费

0.04%

不足1000元按1000计费

8

房地产开发完工产品清算鉴证

对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额及其他各税进行清算调整,出具鉴证报告。
按开发成本(超额累退率收费)

1亿元以下

0.2%

不足4000元按4000计费

1亿元—5亿元

0.05%

5亿元以上

0.03%

9

企业注销税收清算鉴证

对税收进行清算,出具报告
按资产总额(超额累退率收费)

300万元以下

1.0%

不足2000元按2000计费

300万元—1000万元

0.4%

1000万元—1亿元

0.10%

1亿元以上

0.05%

10

税务司法鉴定

为司法部门提供涉税证据
按涉税金额收费

涉案税款

5%

不足5000元按5000计费

11

其他涉税鉴证

对其他涉税业务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鉴证金额收费

说明:分档计费标准上限均含本数。
制表日期:2009年6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 发改价格[2004] 2004/12/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辽价发[2011]68 2011/7/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 黑价联[2011]29 2011/9/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20]34 2020/4/3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 闽价费[2011]21 2011/5/27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 苏发改收费发[2 2022/10/27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 青发改收费[201 2011/8/2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广东省收费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 粤价[2011]135号 2011/6/3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黑价联[2011]20 2011/6/1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 粤财综[2004]19 200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