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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02]1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6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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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矿区)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现将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取消屠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
  二、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推屠宰税。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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