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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非税[2010]2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7-7
实施时间: 2010-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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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社会团体,各大专院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乌昌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国家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地方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七日
相关附件:
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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