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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广东省预算收入退库及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广州银发[2010]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6-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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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广东省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为提高广东省预算管理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预算收入退库及更正业务操作的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收入退库方面
  (一)因电子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对纳税人账户多扣及重扣税款的退库,应由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财政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财税机关)提出退库申请;财税机关审核无误、审批同意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纳税人名称,连同纳税人退库申请书一并交由当地国库办理;当地国库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款项退至纳税人账户。
  (二)因国库经收处操作失误,多划或重划税款,造成国库经收处垫付资金的退库,由国库经收处提交相关资料,向财税机关提出申请;财税机关审核无误、审批同意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连同国库经收处退库申请书、多划或重划税款的业务依据(原缴款书第二联复印件及相关TIPS、POS机扣税信息表等)一并交由当地国库办理;当地国库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款项退至国库经收处账户。
  (三)经扣缴义务人等第三方代缴税款(如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契税、证券交易税、个体工商应缴的营业税等)的退库,既可由扣缴义务人提出退库申请,也可由纳税人直接提出退库申请。
  由扣缴义务人向财税机关提出退库申请的,财税机关审核无误、审批同意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连同扣缴义务人退库申请书一并交由当地国库办理;当地国库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款项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由纳税人向财税机关提出退库申请的,纳税人须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须提供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完税凭证及代扣代收税款明细申报表复印件等资料(上述材料简称“附列资料”);财税机关审核无误、审批同意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纳税人名称,连同纳税人退库申请书、附列资料复印件一并交由当地国库办理;当地国库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款项退至纳税人账户。
  (四)各地办理上述退库业务时,须根据《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粤财预[1996]23号文印发)第二条的规定,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核准。
  二、预算收入更正方面
  因国库经收处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预算收入串科目、串级次等情况,该国库经收处须及时向收款国库提供原缴款书第二联复印件或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等资料,由收款国库根据国库经收处提供的资料填制更正通知书,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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