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2000]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7-11
实施时间: 2000-7-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1-6-30
实施时间:2021-9-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请示的 晋地税农发[200 2001/12/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2016/2/22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嘉兴市地方税务 2010/10/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 鄂地税函[2006] 2007/10/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 2014/5/1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苏财税[2023]3号 2023/1/2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1/6/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 京地税地[2009] 2009/3/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7/2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 200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