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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6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11-11
实施时间: 1997-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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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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