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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社[201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14
实施时间: 2010-1-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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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州)及县(市、区)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单独的新农保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
  第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九条 基金预算是指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新农保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拨入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贴。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拨入收入是指县级财政专户接收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省级财政专户接收县级财政专户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只收不支。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拨付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统一的标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而转出的新农保基金支出。
  拨付下级支出是指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给县级财政专户的个人账户资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县级财政专户上解给省级财政专户的个人账户资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支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出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2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章 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构成。政府缴费补贴与其他补助分开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时,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记账利息)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从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继续结存,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七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省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下拨或下级财政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新农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中央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缴费补贴和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到位后,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拨至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应及时将本级政府补贴及上级财政补助由财政国库直接拨入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拨款单或进账单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新农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条 每年年底各县(市、区)财政应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筹集到位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减去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从县级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
  第八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一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金融机构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金融机构对账。同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基金在财政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划转、结算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直接用现金支付。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不得提取现金。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二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新农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新农保覆盖率、新农保基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以下简称参保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3   收入户存款
  4    104   支出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集体补助收入
  12    403   政府补贴收入
  13    404   利息收入
  14    405   转移收入
  15    406   上级拨入收入
  16    407   下级上解收入
  17    408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19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20    503   转移支出
  21    504   拨付下级支出
  22    505   上解上级支出
  23    506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条件具备地区,不得收付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金融机构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同级国库拨入的政府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新农保基金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专户收到省财政专户下拨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收入”科目;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到省财政专户,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省财政专户收到县(市、区)财政专户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下拨县(市、区)财政专户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拨付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03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及本账户利息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地转入个人账户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1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价值。
  201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新农保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21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清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拨付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保基金结余。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按费款所属期间设置“当期”、“补缴”明细科目。
  三、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明细科目。
  (二)收到符合条件参保农民补缴以前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缴”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3 政府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和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
  二、本科目应按补助项目设置“基础养老金补贴”、“正常缴费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助”二级明细科目,再按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政府补贴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4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时,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支出户存款,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入户存款,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新农保基金持有的国家债券到期兑付、转让取得利息时,计入财政专户存款,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5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
  二、转移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转入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6 上级拨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上级拨入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省级财政专户下拨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7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下级上解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8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
  二、基础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础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有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新农保个人账户开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有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3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
  二、转移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划出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4 拨付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县(市、区)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拨付下级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省级财政专户下拨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5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县(市、区)级财政专户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
  二、上解上级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县(市、区)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6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非新农保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支付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种类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 报 期
会新农保01表 新农保基金资产负债表 月报、季报、年报
会新农保02表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 月报、季报、年报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格式

新农保基金资产负债表

会新农保0l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1  
收入户存款 2  
支出户存款 3  
财政专户存款 4  
暂付款 7  
债券投资 8  
资产合计 12  
二、负债:    
临时借款 13  
暂收款 14  
负债合计 17  
三、基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18  
基金合计 21    
 

新农保基金收支表

会新农保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  
1、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2  
2、集体补助收入 5  
3、政府补贴收入 6  
4、利息收入 10  
5、转移收入 11  
6、上级拨入收入 12  
7、下级上解收入 13  
8、其他收入 14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5  
1、基础养老金支出 16  
2、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17  
3、转移支出 18  
4、拨付下级支出 19  
5、上解上级支出 20  
6、其他支出 21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2    
  第四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未,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一)“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四)“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五)“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六)“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七)“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八)“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二)“集体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本项目应根据“集体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三)“政府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四)“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新农保基金持有的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五)“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六)“上级拨入收入”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七)“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八)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九)“基础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一)“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二)“拨付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县(市、区)级财政专户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三)“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县(市、区)级财政专户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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