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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社[2010]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3-10
实施时间: 2010-3-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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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近三年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两项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重点是保基本、打基础、强基层。为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确保全省36个试点县(市、区)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现将《2010年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2010年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2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精神,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以促进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顺利实现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三条 省财政厅商省政府医改办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考核评分后,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及方法
  第四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在对各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以及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难度情况(主要指标为各县市区人均财力和服务人口情况等)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情况(包括政策内容是否全面、实施时间是否明确、是否新增投入、是否有相关考核办法等)。
  (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包括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特别是药品销售零加成)的进度安排、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统一配送要求、落实报销制度等内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包括合理界定机构服务功能、制定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制定人员配备标准以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内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合理分流、妥善解决安置分流人员,明确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包括人员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招聘执业医师等)等内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等内容。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包括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内容。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包括科学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情况。主要包括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转变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等等。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县市区指标考核得分×该县市区工作难度系数/∑(各县市区指标考核得分×各县市区工作难度系数)}
  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情况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制度为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情况,以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及抽查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商市(州)医改办于2010年3月16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医改办报送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基本药物和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并附相关市(州)级、县(市、区)级文件(所有文件装订成册,文件目录包括文件标题、文号、发文单位及发文时间、页码等内容)。逾期未上报的,取消参评考核资格。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根据需要抽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与报告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配套改革考核指标表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所占 各项指标考核情况及相应得分
 
分值 指标考核情况 指标考核得分
合计   100    
1.制度建设情况   25    
1.1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情况 考核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情况 2 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全面、实施时间明确、效果初步显现;仅制定方案而没有开始实施的扣0.5分。 1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全面、实施时间明确、效果初步显现;仅制定方案而没有开始实施的扣0.5分。 1
1.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考核试点市州、县市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情况 6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定的非目录药品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落实提高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有措施;没有落实措施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于实施时间有明确要求,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要求的零差率销售实施时间逾2010年3月的或没有考核办法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或允许药品加成、变相加成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执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或允许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药品的,不计分。 1
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4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合理分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不计分,改革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2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在岗人员培训、招聘执业医师等)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没有该项内容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1
1.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3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实施绩效工资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文件的不计分,改革内容不全面扣1分。 2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1
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3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及完善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要求;未制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的不计分,改革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2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1
1.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 考核市州、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制订情况 7 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明确规定;未规定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作要求的不计分。 2
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有明确规定;未制定多渠道补偿办法的不计分。 1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对于落实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有明确要求;未对落实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与绩效考核挂钩等政府购买服务挂钩之一作出要求的,不计分。 2
市县两级制订下发的改革政策文件实施时间明确,对上述要求能否落实有相关考核办法;未明确实施时间的扣0.5分,没有考核办法的扣0.5分。 1
2.改革政策实施情况   75    
2.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考核试点市州、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情况 45 试点县市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范围;覆盖范围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8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定的非目录药品;使用范围超出的,不计分。 4
2010年1月31日前试点县市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覆盖范围每少4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5
落实上级要求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未纳入的或未提高报销比例的不计分。 4
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省级药品招投标采购平台采购,统一配送;未按要求进行采购、配送的,不计分。 4
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情况 考核市州、县市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情况 30 市州、县市区已经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含明确补助资金分担级次、考核、补偿等机制),2009年已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考核、拨付资金的;未制定方案的扣2分,未实施项目的扣3分,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的扣2分。 4
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了因事设岗、人员聘用、合理分流人员、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等工作;未开展该项改革不计分,未采取全员聘用制的扣2分,未分流多余人员的扣2分,分流人员未妥善安置的扣2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扣2分,扣完为止。 4
试点县市区已经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推行绩效工资的;未实行绩效考核或未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的,不计分。 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开始实施“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财务管理办法;未实施的,不计分。 4
已经出台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行政府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购买服务,将201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医药卫生五项重点改革支出较2008年增长30%以上的(2009年按实际投入数,2010年按预算安排数);未建立多渠道补偿的扣2分,未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补助资金的扣3分,增长幅度低于10%的不计分,增长幅度介于10-20%的扣4分,增长幅度介于20-30%的扣2分。 6
县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着手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决策监督机制,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及完善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管理不健全的,每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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