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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费[2010]00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0-6-12
实施时间: 2010-6-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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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商务委)、建设交通委、监察局、纠风办、民政局(社团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土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本市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涉企收费治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本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范围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并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治理整顿2009年至2010年6月底实际发生的各项收费。
  1、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凡未按国家和市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继续收取的;
  (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8)其他乱收费行为。
  2、加强涉企收费规范管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治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与2010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相结合,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各执收部门应严格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经营服务性收费。此次治理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规范以下行为:一是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二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如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收费;三是自行设立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收费;四是垄断企业借助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实施收费;五是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凡是具有以上情况的,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经相关部门对收费合理性审核后,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3)社团收费。社团会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强制入会,不得将会费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挂钩或变相挂钩,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社会团体接受政府部门或下属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具体行政事务工作不应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原则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审改办、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单位联合组成本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整体部署、协调、推进本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本市涉企收费清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纠风办、市审改办负责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市民政局(市社团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社团收费清理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市审计局参与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
  2、市政府各委、办、局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其或所属事业单位代为管理和业务指导或委托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垄断企业的涉企收费自查、整改及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
  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涉企收费规范和治理工作,并于8月20日前将本区域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四、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
  1、自查阶段(6月底前)。市政府各委、办、局组织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其或所属事业单位代为管理和业务指导或委托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垄断企业对涉企收费开展自查。各单位要如实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由各委、办、局负责汇总,对照本通知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时间从2009年起至2010年6月底,自查内容包括治理和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及建议等)。自查报告及上述3张情况表于6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集中审核阶段(7月底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委、办、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的具体意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如发现有关单位故意瞒报、漏报、所报情况失实、拖延申报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纳入本市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重点检查范围。
  3、重点检查阶段(7-8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联合检查(相关检查计划另行制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各环节收费的专项检查。
  4、报送总结阶段。根据国家的时间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8月底前汇总、整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情况,将全市治理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领导,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在检查中,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具体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要向区(县)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市审计局要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关注和反映涉企乱收费的问题,适时对政府部门收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市民政局(市社团局)要研究解决当前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参加协会条线过多、层级过多、提供服务与收费不符等情况。市纠风办要将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作为纠风的一项重点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各区县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联系人:黄健、孙燕,市发展改革委,电话:23113930、23113928,传真:63585273)
  附件:
  1.市政府各委、办、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系人名单
  2.各区、县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小组名单
  3.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
  4.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
  5.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Ο一Ο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市政府各委、办、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系人名单.doc    
附件2:各区、县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小组名单.doc    
附件3: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doc    
附件4: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doc    
附件5: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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