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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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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10]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材料报备,全面、深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累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各地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要求
  (一)变更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在年度报备前,须确保本所现有实际情况、执业证书登记情况以及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下同)记录信息三者相关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
  (二)书面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请于5月15日前通过邮件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
  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8.证券资格事务所在向广东省财政厅报送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应继续按照财会[2007]6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材料。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应单独附加附表1、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9.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三)网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当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报备。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网上填报内容必须与书面报备材料一致。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0年3月10日开通,2010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
  四、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送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上报的书面备案材料汇总,形成本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各地区行业管理情况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附表8);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9);
  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汇总表(附表10);
  5.近5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变动表(附表11);
  6.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7.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和广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 www.gdczt.gov.cn)下载。
  联系人:陈焕桂 020-83170155 020-83170423(传真)
  电子邮箱 chenhuangui2009@
  附件:2010年度事务所报备工作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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