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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注协[2007]1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6-18
实施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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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管[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1、事务所依法对外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在验资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粘贴在企业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验资报告上。
  2、事务所存档应留存粘贴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各事务所要按规定的要求,建立起防伪标识的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责任。
  4、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在遗失之日起7日内报告省注协,由省注协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二、防伪标识的发放
  1、防伪标识的发放时间:2007年7月1日-7月15日(周六、周日休息)。
  2、初次申领防伪标识,应向省注协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1)备案申请表;
  (2)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个人签名、印鉴印模等复印件;
  (5)守信承诺书。
  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应由原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在终止后7日内上交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
  四、为方便查询事务所备案、领取和使用防伪标识情况,请各事务所及时将我会网址ttpp:(2007年8月1日正式开通)告知本所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事务所在申领和使用防伪标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我会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431-88591819、88591820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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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验资报告复审、 财会协字[1993] 1993/9/30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 2008/7/30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调整验资报告报备时间的通知 琼协监[2008]10 2008/8/25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财协字[1999]10 1999/7/12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 吉财会管[2007] 200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