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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10]2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7
实施时间: 2010-6-17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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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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