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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青海省天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等四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予以重新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10]40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8
实施时间: 2010-5-8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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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海省天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西宁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西宁科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西宁博森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省政府52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经审查,准予青海省天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等四家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认定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资质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价格评估执业要求和范围等开展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动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标准、业务质量、执业范围、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经重新认定后的价格评估机构须不断改进服务标准和业务质量,按时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审验、考评及培训。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收费标准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价格评估报告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经重新认定后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办理认定手续。
  四、准予资质重新认定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在青海省经济信息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电话:0971-8252987
  网址:http//www.qhei.gov.cn
  附件: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名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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