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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0]1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01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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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产税税源清查和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税源清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全省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的具体要求开展房产税税源清查,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房产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力求掌握完整、准确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进一步提高房产税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341号)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登记土地等级,继续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之后税源信息的比对、更新和维护等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要求详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要求》(附件3)。
  三、根据清查工作安排,省局将于2010年11月组织人员对各地的房产税税源清查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后续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各地清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两税税源数据的更新维护、管理应用等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附件:
  1.全省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方案
  2.房产税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要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全省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房产税税源管理是加强房产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房产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房产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税源数据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房产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登记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房产税税源底数,完善房产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堵塞房产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税源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三、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方式
  税源清查工作以市、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各市地税局在做好市本级清查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所辖县(市、区)的清查工作指导。
  四、清查范围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所有在TF2006信息系统中有税务登记的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清查工作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通过信息比对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房产税源信息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清查。
  五、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安排和具体要求
  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基础数据取得。通知纳税人限期填报《房产税登记(变更)表》(表式见《税友2006》表证单书DJO49),获取清查工作的基础数据。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变更]模块填报,并将房产证、固定资产(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账、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房产登记税源信息及有关资料后,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税种税源登记]—[网上登记信息变更确认]菜单予以确认。
  第二阶段,开展数据信息比对。利用已建立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重点开展三个层次的比对,一是比对房产税源登记中各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查找填写错误的信息项目;二是将补充完善后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2009年房产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联系,将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或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进行比对。
  通过上述比对,重点查找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而不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二是应缴税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
  第三阶段,开展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核实,重点核实以下情况: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文件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三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原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六、清查工作时间安排
  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4月)
  各地应于4月20日前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本辖区的清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并报省局备案。同时在4月31之前做好清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准备和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5月—9月)
  各地按照清查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本着“全面比对,重点清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房产税纳税人进行清查。做好税源变更登记工作,同时还应做好新登记企业的房产税税源初始登记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统计阶段(2010年10月)
  各县(市、区)局应于2010年10月20前将工作总结和《房产税税源清查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市局汇总本级及县(市、区)情况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清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比对情况、重点清查情况、发生问题比率、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辖区房产税税源总体状况;三是清查工作成效概况,主要包括问题纠正率、未纠正的原因、清查工作对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四是清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包括政策问题、征管问题等。
  七、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的局领导要亲自抓,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提高认识,积极主动
  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清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查工作,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对象,尤其是重点核实免税房产原值较大的情况,合理有效地布置清查工作。
  (三)提高后续管理水平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房产税的税源数据库,将核实无误的税源信息准确地录入《税友2006》系统,同时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要求
  一、在登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时,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一律按《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统一规定的4类5档标准进行选择填报:如税额标准为12元的,对应的土地等级应是中等城市3级或小城市2级;税额标准为10元的,对应的土地等级应是大城市4级或县城、镇、工矿区1级。《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本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级25元、二级20元、三级15元、四级10元、五级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级20元、二级16元、三级12元、四级8元、五级4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级15元、二级12元、三级9元、四级6元、五级3元;
  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级10元、二级8元、三级6元、四级4元、五级2元。
  二、在做好税源信息登记基础上,验证登记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土地占用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等。
  三、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比对及实地测量工作,通过与征收数的比对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数据库。
  以上税源登记表中的土地等级、逻辑关系等条件已按要求在《税友06》系统中进行了设置,新登记的信息须严格按系统提示进行填报,对原有信息的检验、更新请按《税友06》系统提供的相关功能检测后进行更新维护。
相关附件:
附件2:房产税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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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77WF   2011年7月30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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