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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京监[2008]19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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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行为监管,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办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政策性接收、商业性收购的不良资产和财政部委托的损失类贷款的处置。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资产公司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资产处置的变动资料:
  (一)报送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二)备案资料。资产公司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处置结果资料。
  (三)资产处置公告。
  (四)专员办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分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
  (一)日常监督:按月收集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现金回收等情况,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资料进行分析,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公司补充资料,或对资产公司相关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和约谈;督促资产公司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在资产处置公告及处置公开场所公布专员办举报电话,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和专员办的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资产公司对其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检查。
  (三)调查研究:根据财政部对资产公司监管要求,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公司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否履行,审核机构的构成是否合规,监督机制的执行是否到位,回避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二)资产处置后台项目管理是否规范,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是否健全,对项目是否实行预算管理,是否跟踪、监测项目进展。
  (三)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保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是否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有无对外公开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的情况。
  (五)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的情况,有无人为因素导致债权时效丧失的情况。
  (六)资产处置是否制定了具体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是否经过了审核机构批准同意。
  (七)资产处置项目是否进行了公告,只有一人竞价时,是否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
  (八)股权资产或不动产的处置是否经过了外部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
  (九)资产公司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是否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告知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十)资产公司是否将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资产转让给指定范围之外或限制转让的对象。
  (十一)上市股权的出售是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政策性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是否在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价格是否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十二)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资产包),是否合理确定了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
  (十三)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三章 处理处罚
  第七条 专员办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资产公司发生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进行公告。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资产;
  (九)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在对资产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出性质严重、金额较大的问题,专员办认为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查单位的上级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九条 专员办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设置专人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资料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条 年底终了30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写出总结报告,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资产公司的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严禁对外泄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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