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厂: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2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由广东电网公司代征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是指在我省境内且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包括: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青溪、孟洲坝、蒙里、锦江、钓鱼台、横溪水、花山、高塘、白垢、都平、江口、单竹窝、蓬辣滩、双溪、南告、木京、大河、称架、飞来峡、潮州、惠州东江(剑潭)等27座水库或水电站(厂)。今后我省境内新增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水库或水电站(厂),也应缴纳库区基金。
  二、上述27座水库或水电站(厂)根据其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8厘钱的标准缴纳库区基金。库区基金由广东电网公司直接在电费结算中代征,即上述水库或水电站(厂)按现行上网电价向广东电网公司开具售电发票,广东电网公司在各电厂现行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除8厘钱的标准支付上网电费,并将扣除的8厘钱作为库区基金上缴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电网公司向上述水库或水电站(厂)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一般缴款书》作为扣款依据。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2.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29号)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2: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08]29号).tif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