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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14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1
实施时间: 2006-9-21
法规类型: 烟叶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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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64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烤烟收购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146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支持和稳定烟叶生产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深刻认识烟叶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烟叶税的征收不得实行委托代征。要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烟叶税纳税申报制度,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纳税申报。要将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全面规范烟叶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税务稽查,以及有关表证单书等征收管理工作,并按照工商税收征管模式和地方税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摸清税源,抓住重点,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要主动与当地烟草部门联系,充分掌握税源状况,掌握本区域内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在摸清烟叶种植收购情况的基础上,抓住烟叶种植收购大县,部署做好烟叶税的重点征收工作。
  五、2006年的烟叶税征收任务划转,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人代会年初批准的预算任务划转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时相应调减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征收任务。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联系和沟通,做好衔接工作。要对烟叶税征收的进度、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分析,掌握烟叶收购进度情况,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对烟叶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确保烟叶税平稳开征。
  六、严格依法计征税款,确保烟叶税足额征收入库。根据规定,烟叶税税率除国务院有权进行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调整。对擅自调整烟叶税税率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烟叶税统一使用新的税票。烟叶税的收入按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缴库级次和办法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库级次入库。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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