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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做好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购置使用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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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财政局、国税局,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产品,促进节能降耗,国家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以下简称《目录》)。为认真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购置使用符合《目录》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进行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确认内容
  (一)申报范围。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各类企业。
  (二)确认内容。企业申报确认的节能节水设备是否符合《目录》要求,主要包括设备类别、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运行能效等;企业是否实际购置设备并供本企业使用。
  二、申报及确认程序
  申报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初审;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部门集中审核。
  (一)企业申请
  申请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应向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要求如下:
  1、企业关于确认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申请,包括企业概况、购置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申报理由等;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山东省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购置该设备的合同书、发票和设备入账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设备简要说明,包括设备名称、额定性能参数、运行参数、应用领域、设备运行测试或检测报告等。
  (二)市级初审
  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按照国家确定的税收优惠目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申请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
  (2)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目录要求,是否本企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等。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在《山东省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申请表》相关栏目内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告知,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以A4纸规格打印,编辑目录,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市经贸委(节能办)留存一份,上报省经贸委(节能办)五份。
  (三)集中审核
  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及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等组成省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审核确认小组,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审核中有异议的或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可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公布确认企业名单和设备名录,并由省经贸委(节能办)颁发《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确认证书》。
  三、申报及确认时间
  企业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确认工作暂定每年申报一次,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提报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局、国税局于2月1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节能办),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厅、国税局于3月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
  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第一年,鉴于相关政策出台时间较晚,今年增加一次确认工作,本次申报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目录》要求专用设备的企业。企业应于2009年4月17日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提报申请确认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局、国税局于4月27日前完成初审,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政厅、国税局于5月11日前完成确认。请各市按照要求,抓紧组织有关企业申报,按时提报有关材料。
  联系方式:省经贸委(节能办)0531-86113450,传真:0531-86120571,电邮:zyjygg@。
  四、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节能办)、财政厅、国税局要加强对确认企业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工作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确认过程中要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各市经贸委(节能办)、财政局、国税局要认真抓好材料初审工作,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已确认企业的动态监管,定期调度情况,及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报告省经贸、财政和国税部门。
  各级经贸(节能办)、财政和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全省节能目标。
  附件:山东省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申请表.doc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确认购置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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