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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1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3
实施时间: 2000-2-3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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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计委、经委(计经委)、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新开工的投资项目,计委、经委、建委暂停发放投资许可证;新开工的北方节能住宅项目,暂停执行《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124号)。
  2、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税款结算的具体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安排。
  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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