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2003]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03-1-6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第三条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制作《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提交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的价格主管部门与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属于同级的,其建议书交由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转交。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后,应当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案。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吊销营业执照的过程中,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协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4/5/1
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竞争发[2 2022/6/2
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 2010/7/13
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2001] 2001/11/14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计价检[2001]26 2002/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京发改[2010]21 2010/12/15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 沪价检查[2002] 2002/8/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 计价检[2002]24 2003/1/1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 闽价检[2008]11 20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