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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13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6
实施时间: 2002-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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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设在我省《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批复后,企业方可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企业在减征税率期间,如改变生产产品性质,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的,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恢复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
  二、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凡属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其申请减免税程序及审批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通知》(黔地税发[1997]84号)的规定办理。
  三、对民族自治地方内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报批问题,省局将根据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文作补充规定。
  四、各地贯彻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发[2001]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的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执行。如发现有擅自扩大和改变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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