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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法规类型: 林业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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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
  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凡符合下列内容及标准之一,可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1对采伐小径材(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果树更新采伐,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3具体减免税程序
  (1)对农户的减免税事宜由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汇总纳税人减免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2)对农户以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事宜,提出减免税申请,报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3)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的通知有关精神办理减免税事宜。
  二、企业所得税
  1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所列减免税项目如实填写《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附后),报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并作为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免税的依据。
  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自接到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的免税项目审批表后,于15日内到所在区县地税局办理减免税有关手续。未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的不得享受免税。
  3经营多项业务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的办法须经税务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单独核算的以及擅自改变分摊办法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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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 晋财法[2002]39 2002/10/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 渝国税发[2001] 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