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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农税[2004]11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4-15
实施时间: 2004-4-15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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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扶持粮食生产,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湖委[2004]1号)和省财政厅浙财农税[2004]1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农业税。
  二、农业税免征后,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的要求,减免工作由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乡镇财政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由村委会逐户编制好农业税分户征收清册,以此作为农业税减免申报表,上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财政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做好农业税的票证结报,对已用过尚未填开完的票证请各县(区)核对汇总后交市局统一销毁,对未填开的整本票证由各县(区)集中交市财政局。
  四、2004年起全市免征农业税后,市局将不再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但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各县、区财政局农业税月报表按零征收上报。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农业税免征的宣传工作。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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