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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9]15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0
实施时间: 2009-11-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492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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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确保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准确,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税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评估补税申报在增值税申报期内的,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应撤销当期增值税申报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并在调整后重新申报。
  二、纳税评估补税申报在增值税申报期后的,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不得再抵减留抵税额,也即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一旦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就不能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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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50740   201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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